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

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大南关盛烨建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08)长执字第30号
本院在执行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大南关盛烨建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长治市大南关盛烨建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治市三强宏业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治市大南关盛烨建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双方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5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5项、6项,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长治市大南关盛烨建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