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05财保8号
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3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19年5月2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金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亚强
审判员 陈建伟
审判员 范建华
书记员 赵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