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晋城市金轴工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9号
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新市东街1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刘某,均为山西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城市金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东吕匠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牛某,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万元或进行网络查控后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购买的,责任限额为6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4月20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城市金轴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通过网络查控,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亚强
审 判 员 陈建伟
审 判 员 郑金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凯伦
书 记 员 孔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