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平弘基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泽执字第269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原卫东,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90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4473.41元。调解书生效后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平市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多方查询现住址不明且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对其未履行的欠款3223254.91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泽执字第2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0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