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三墙路东大盛世华庭****div>
法定代表人:沈忠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2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晋城市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63元。
审判员 成素霞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