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067号之一 原告: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道钢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槟舟,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与龙兴路交口西南侧清大园2-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8元、保全费1,522元,由原告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