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06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街道钢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槟舟,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与龙兴路交口西南侧清大园2-1-9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作出(2023)津0113民初2067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39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英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