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504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与龙兴路交口西南侧清大园2-1-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被告:***,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 被告:**,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九隆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1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