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5执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C-10-L
法定代表人:罗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文,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
法定代表人:张光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725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太原锅炉集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687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国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伟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