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远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博远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1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博远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01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治市晟龙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6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