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

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5执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殿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
法定代表人: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与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古县西山鸿兴煤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贵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葛才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