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

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山西华通蓝天环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泉市郊区盈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3)郊商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三、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予以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学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执行员  潘晓军
书记员  王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