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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远超某某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8699号
原告:贵州远超**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志洪。
被告:周固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
被告: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
法定代表人:陈二平。
原告贵州远超**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固余、中铁(贵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11月2日,原告贵州远超**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开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远超**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9元,由原告贵州远超**物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吴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