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安特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与长春安特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26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春安特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
法定代表人:张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安特涂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只有1位法官独自主持听证,未开庭审理。2.双方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应为无效合同。**从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字并非**的真实意思表示,安特公司在二审时也对此事实予以自认,有**自行录制的二审庭审录音音频为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特公司应自2015年1月1日起向**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请求:1.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899号民事判决。2.支持**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
安特公司提交意见称,1.二审法院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的再审请求。(1)安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应撤销通报、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更不应支付未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2)**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安特公司不应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据此,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和不开庭两种情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中,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承办法官独自主持听证,已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第三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据此,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劳动合同即生效。**关于劳动合同需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五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对庭审录音录像进行拍录、复制、删除和迁移。行为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据此,法庭笔录是庭审活动的书面记载凭证,当事人仅可对自己的陈述有权申请补正。庭审、听证等活动由人民法院录音录像。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任何人不得对庭审、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和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规定,证据的合法性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本案中,**未经二审法院准许私自对二审法院的听证活动进行录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提交的录音音频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本院不予采信。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安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据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与安特公司于2015年1月1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双方均在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表明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予以认可。**主张其因受到安特公司胁迫而签字,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且**在二审法院听证时自认安特公司未强迫其签字,**亦未拒绝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和第九十二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有关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规定,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希洋
代理审判员  宋 国
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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