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10执9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北河下村。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北河下村村委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文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10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建设工程款及利息共计5808100.35元,案件受理费29823元,共计5837923.3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1、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9月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购买信息;工商信息未反馈;保险信息未反馈;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开户信息,银行无开户信息,经多次查询比对,信息基本不变。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太原市晋源区玉山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小兵
审判员 李默涵
审判员 方浩搏
{文书日期}
书记员 牛国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