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某某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466号
申请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街西街小王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男,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小井峪乡后北屯村北8条9号4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欣,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滨湖街29号怡佳天一城第一幢一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臧军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B座1213室。
法定代表人:臧军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俊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兴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美丽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国利
书 记 员 车秀耘
书 记 员 车秀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