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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执39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北河下村北道壕开发区A座3层301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2540090F。
法定代表人:田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1069566D。
法定代表人:陈司刚,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20)浙02民初1543号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97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报财产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且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财产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山西跃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煤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本院认为上述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执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首
审判员徐超
审判员宁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