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平陆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8执恢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平陆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注册地在平陆县,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居住在平陆,开户行和相关管理机关均在平陆,由平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为便捷,申请将此案指定到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仲案字第3018号裁决书由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平陆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张亚辉

审判员 胡 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