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9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直街**体育西苑**。
法定代表人:赵芳贤,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平陆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孟明,董事长。
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穗仲案字第30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和发输变电安装有限公司向运城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运中执字第57-1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10日恢复执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3日作出(2019)晋0829执恢39号之一执行裁定,指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陈重庆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