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829民初1390号
原告: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飞,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陆凯迪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山西明兴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东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丹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员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