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博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汉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成都鸿博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民终1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汉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祥路6号9层18号。
法定代表人:刘珈利,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相富,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晓娅,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草金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窦彩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泉,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丹,四川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汉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盛世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汉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鸿博公司支付汉印公司剩余合同款169303元;2.诉讼费由鸿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鸿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视为其对汉印公司工程质量的认可,汉印公司为了更好的完成工程,才未按照设计图纸进行制作。2.工程期突发疫情,工程期应当顺延。
鸿博公司辩称,1.鸿博公司按约支付合同款,是鸿博公司诚信履约的行为,不能得出鸿博公司认可工程质量的结论,汉印公司变更设计尺寸从未通知并得到鸿博公司的认可。2.根据验收结果显示,汉印公司所做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构成违约。3.双方约定的工期在疫情突发前,汉印公司不能以疫情为由免除违约责任。4.一审判决已经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对鸿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整改费用进行了调整,已经充分考虑了汉印公司的基本利益,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鸿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鸿博公司与汉印公司签订的《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制作、安装、服务合同》已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2.判令汉印公司退还鸿博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314397元;3.判令汉印公司支付鸿博公司违约金暂计205967.52元(以9362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7日起以每天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汉印公司向鸿博公司支付第三方整改费用共计589318元。
汉印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汉印公司与鸿博公司签订的《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制作、安装、服务》合同解除;2.判令鸿博公司支付汉印公司剩余合同款
169303元,利息以169303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一、2019年12月28日,鸿博公司(甲方)与汉印公司(乙方)签订《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制作、安装、服务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改造文创改造制作、安装保修服务项目;制作工期为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2日,本合同总额为人民币936216元为一次性包干价;合同签订3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327675元,乙方完成项目80%,甲方支付374487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确认已经履行完毕,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尾款194054元,剩余40000元在质保期一年后付清;乙方应在每阶段项目施工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两日内完成整改,未能在约定期限完成整改或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整改,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及制作标准对项目进行验收,甲方应当在验收之日起两日内出具验收意见;乙方应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确定的样稿制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项目样稿;乙方负责制作安装、维护和日常维修保养,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完成修复,超期未修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完成任务,应每日按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就逾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5日内未能完成约定本项目,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合同附件三《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价格清单》列明了墙面每个版块的规格、数量、价格,合计总价936216.45元。
12月29日,鸿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汉印公司发送了案涉项目文化墙项目效果图、施工图,并备注了材料材质、尺寸、工艺等内容。12月31日,鸿博公司再次以电子邮件发送案涉项目雕塑文字的材料、尺寸及效果。2020年1月1日,鸿博公司第三次以邮件方式向汉印公司发送案涉项目文化墙的效果图、施工图、材料材质、尺寸及工艺。鸿博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14日向汉印公司转款327675元、337474元,共计665149元。
二、2020年1月21日,鸿博公司向汉印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在2020年1月20日发现汉印公司已经制作完工的文创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与效果图约定不符的地方,也未在通知时间协商解决项目整改方案,故通知汉印公司解除合同,要求汉印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2020年1月23日,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曹家梁社区居委会向鸿博公司出具《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整改通知》,称工期已到期,经现场验收,出现问题,要求鸿博公司在2020年2月18日前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视为未能按要求完成项目施工。附件中提到的问题包括:无浮雕、用PVC板UV替换铝板腐蚀、整体造型由铁管和水泵零件焊接、无文字镂空、工艺用PVC板UV打印替换铝板折型做锈、未按照标注部分浮雕、用铁皮喷漆字替换铝板烤漆文字丝印等。同日鸿博公司向汉印公司邮寄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解除合同书和质量问题清单,清单中载明实际完成工程内容价格为475102.65元,但因为其中“咱们工人有力量”和激情岁月雕塑更换材质,存在材质价差,鸿博公司提出根据市场价格,对材质价差扣减124350元,汉印公司对价差单价不予认可。同时,汉印公司出具对账单及支付截图,以证明用PVC暂时替代铝板,花费17248元。
1月28日,鸿博公司向汉印公司邮寄发出验收通知书。
1月31日,鸿博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现场进行验收。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公证处对鸿博公司在现场测量、对比、说明、记录的工程进行了公证。
四、2020年2月19日,鸿博公司与成都言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雕塑整改制作、安装、服务合同》,将案涉项目的雕塑整改交由该公司完成,合同金额257900元。双方于3月20日完成验收。
2月21日,鸿博公司与成都美君标识标牌有限公司签订《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整改制作、安装、服务合同》,将案涉项目的整改部分交由该公司完成,合同金额325000元。双方于3月18日完成验收。鸿博公司共计支付上述整改费用589318元。
3月23日,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曹家梁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验收通知书》,案涉项目经现场验收一致合格意见通过验收。
一审法院认为,鸿博公司与汉印公司就案涉项目签订的制作、安装、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汉印公司根据鸿博公司的制作要求,进行安装、服务,交付成果,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汉印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时,经现场验收,发现汉印公司交付的成果存在质量问题,实际完成的成果与合同约定的效果图差异太大,故实际汉印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并不符合合同约定。在鸿博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后,汉印公司也未及时进行整改,导致合同目的无法显示,因此汉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鸿博公司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鸿博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汉印公司送达解除合同通知,汉印公司并未提出异议,因此解除合同通知自达到对方时发生效力。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对鸿博公司主张退还的实际施工费用,鸿博公司支付了665149元制作费,但根据整改清单,汉印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费用为475102元,汉印公司应当退还超额支付部分。同时,汉印公司在制作过程中对材质进行更换,造成材质差价,故应当在制作费用中扣减材质价差金额,鸿博公司根据市场价格主张材质差价为124350元,虽汉印公司不予认可,但一审法院认为该差价基本符合市场价格,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汉印公司应当退还665149元-(475102元-124350元)=
314397元,一审法院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支持。同理,对汉印公司主张的剩余合同款项不予支持。
对整改费用,因汉印公司未能按期完成约定的制作效果,鸿博公司在解除合同后,另行委托第三方对已完成成果进行了整改,并最终通过了验收。鸿博公司另行支付第三方费用共计589318元。因鸿博公司为完成制作,按照合同约定本应支付的费用为
936216元,即该金额系鸿博公司为完成制作应承担的成本,并非汉印公司造成的损失。鸿博公司的损失应当系因汉印公司违约,另行委托第三方完成整改所额外支出的费用。按照鸿博公司的主张,其实际支付的案涉项目制作费用为(475102元-124350元)+589318元=940070元,而鸿博公司与汉印公司约定的合同金额为936216元,鸿博公司为完成案涉项目实际额外支出费用为
3854元,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部分予以支持,对其他整改费用不予支持。
对违约金,合同约定,未能在约定期限完成任务,应每日按合同总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就逾期的天数支付违约金,若逾期5日内未能完成约定本项目,鸿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现鸿博公司已经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款项,以及主张损失,故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履行程度,违约程度,对鸿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部分酌情在
50000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鸿博公司与汉印公司签订的《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制作、安装、服务合同》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二、汉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博公司返还款项314397元;三、汉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博公司支付整改损失
3854元;四、汉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五、驳回鸿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汉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8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787元,由鸿博公司负担
13221元,汉印公司负担656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43元,保全费1367元,共计3210元,由汉印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中,汉印公司举证,证据1.照片1张,拟证明鸿博公司的窦总在项目制作、安装过程中均在现场,鸿博公司对尺寸不符一事清楚明了的事实。证据2.下料清单,拟证明该下料清单上清楚地标明了各种照片需要下料的尺寸,虽与设计图纸不相符合,但是经过窦总同意后才下料的事实。证据3.达州市达川区曹家梁社区老旧小区文创项目整改对比效果及差价,拟证明施工后效果图、整改后的效果图与对比效果事实,汉印公司与鸿博公司对于扣补差额的由来及金额的事实。证据4.汉印公司主张对比扣补差价统计表,拟证明根据整改对比效果汇总的扣补差价统计的事实。证据5.聊天记录,拟证明针对人物的彩绘着色双方有更改,并得到窦总认可的事实。鸿博公司质证,上述证据均非新证据,1.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汉印公司想要证明在现场制作、安装过程中鸿博公司负责人均在现场,仅一张照片不能证明负责人整个过程都在现场。2.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汉印公司仅凭一个没有任何反映鸿博公司认可的证据,就来证明下料清单经过了鸿博公司的认可,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3.证据3系汉印公司单方统计,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所谓的设计图及汉印公司的制作成果及最终呈现整改后的成果,是双方合同解除后,为了保障政府项目落地,高额聘请第三方进行的合作,设计整改后的现状与本案无关,与本案有关的是最初汉印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和汉印公司制作的成果,这才是本案合同履行的结果阶段。从汉印公司所提供的该证据也能清晰看出汉印公司施工质量与最初设计要求存在诸多不符,汉印公司在履行案涉工程中质量以次充好,不能达到合同目的。4.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无任何公章及支撑数据的补充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证据规则的要求。5.证据5在一审时鸿博公司及汉印公司都已经提交,不能达到汉印公司的证明目的,该证据第1页能清楚看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鸿博公司就已经对汉印公司的施工进度、过程等提出了诸多异议,但汉印公司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无法达到汉印公司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商事纠纷,且有相应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调整。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汉印公司是否违约;二是汉印公司是否应当向鸿博公司返还款项314397元并支付整改损失及违约金;三是鸿博公司是否应当向汉印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69303元。对此,本院分析评述如下:
一、关于汉印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合同及附件对制作工期及版块的规格、数量、价格做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汉印公司事实上并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其已经完成的项目部分也存在尺寸、材质的问题,即汉印公司完成的成果与合同约定相差较大。鉴于汉印公司未经鸿博公司同意,私自更改规格、材料的行为以及其实际完成成果与约定不符的事实,汉印公司存在违约。至于汉印公司认为遭遇疫情,对工期应予顺延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在疫情之前,故对汉印公司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汉印公司是否应当向鸿博公司返还款项314397元并支付整改损失及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汉印公司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为其单方制作,鸿博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亦无法认定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汉印公司认为鸿博公司在整改时更改设计,增加整改成本,其不应该对增加的成本承担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鸿博公司存在整改时更改设计,增加整改成本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考虑到,汉印公司违约事实、整改的必要性、整改支出的必要性,以及整改前后均为同一项目的客观事实,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汉印公司应予返还的合同款项、应付的整改损失及违约金金额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
三、关于鸿博公司是否应当向汉印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69303元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上述分析,汉印公司存在违约,实际上应得的金额少于其已经收取的金额,故对汉印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成都汉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176元,由成都汉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王 嫘
审判员 傅科文
审判员 叶云婧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