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曹妃甸区兴海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1411号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西电路447号。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妃甸区兴海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城大街98号。

法定代表人:庄良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区兴海名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贾春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乔小叶

书 记 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