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民终2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怡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281000024741。
法定代表人:裴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49号小区内(西南交通大学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8)冀0281民初5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审理期间,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以及缴费通知书。上诉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亦未按照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2民终2381号缴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据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化市建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军
审判员 毕雪维
审判员 徐万启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