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09民初3038号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路南区49号小区内(西南交通大学办事处院内),现经营地:**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12-4-1501。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丰,该公司维保部经理。
被告:**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区。
法定代表人:刘加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妃甸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广宁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郑新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