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163号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西电路447号,现经营地址:**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12-4-1501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光华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满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