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2163号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南区西电路447号,现经营地址:**市路北区香木林小区12-4-1501

法定代表人:杨中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云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光华道17号。

法定代表人:吴连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连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基洋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满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