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永乐(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

***与蓝海永乐(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民初4702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召亮,湖南知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海永乐(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青岛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夏明宝。
原告***与被告蓝海永乐(江苏)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成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