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终9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临沭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乡相沟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人民法院(2019)鲁1327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