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16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乡相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07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