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4166号 原告:***,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 原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河东开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乡相沟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57549077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第三人:**,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与被告***、莒南县东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