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捷立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捷立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北大荒湖北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10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立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17)。
被执行人北大荒湖北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道**/div>
申请执行人湖北捷立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大荒湖北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9)鄂1303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626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1303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童传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