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73民终75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银科大厦16层1601-16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B-0035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彤珊,北京知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9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抖音视界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390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抖音视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抖音视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27元,减半收取213.5元,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