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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力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565号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华都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力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06-1号。 负责人:***。 被告: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青创空间16F-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街道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力源分公司、淮安晟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