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11188号
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智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5050123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光复道街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01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义街7号楼8层8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33TY4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电商科技有限公司、国网数字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