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1财保159号
申请人: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石慧,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天津知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建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红军,董事长。
申请人捷曼门业(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352102元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账户存款52102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阳支行×××账户存款200000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奥迪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011099,估价50000元);
四、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上海别克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193685,估价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树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