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离法执字第36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离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发出(2015)离法执字第36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汾阳市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8.5元、执行费950元,共计71928.5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凌云龙盟纸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92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二冬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