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802民初12749号
原告:广东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文明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塱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
原告广东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大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广东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宏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