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210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区棠景街棠溪南天大街1号2楼之一(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缤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0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自来水公司在一审的诉讼请求:1.缤缤公司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480001.1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以53000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3年5月8日;以480001.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缤缤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480001.1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以53000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3年5月8日;以480001.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7.57元(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同意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履行判决义务时**迳付)。 判后,缤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关于利息的判项,改判缤缤公司无需支付利息;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自来水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缤缤公司无法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属于不可抗力,缤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2019年6月,缤缤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违章用水费还款协议》,约定缤缤公司应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水费2800001.16元;缤缤公司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共分八期向自来水公司支付全部水费,最后一期水费600001.38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协议签订后,缤缤公司一直努力按照该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12月3日,缤缤公司已补缴水费共计2270000元,剩余水费530001.16元未付。二、然而,2019年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暴发,具有不可预见性、不能避免性以及无法克服性。由于疫情及国家防控政策影响,社会长期处于封控状态。缤缤公司作为一个需要大量客流的服务性公司,不可避免地因以上原因导致客流量锐减,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能也无法向自来水公司继续支付剩余水费。三、2023年,随着国家防控政策的调整及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形势逐步好转,缤缤公司经营情况有所改善,并于2023年5月8日向自来水公司补缴水费50000元。截至2023年5月8日,缤缤公司共计已补缴水费2320000元。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缤缤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缤缤公司的上诉请求。 缤缤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缤缤公司的上诉理由为基于不可抗力而主张无需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缤缤公司在上诉状中所述的相关事实,既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缤缤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本院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缤缤公司是否应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涉案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对该争议焦点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自来水公司与缤缤公司签订的涉案《违章用水费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违章用水费还款协议》约定,缤缤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以分期还款方式向自来水公司支付违章用水费2800001.16元。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陈述,自来水公司与缤缤公司均确认截至2023年5月8日,缤缤公司仍拖欠自来水公司水费480001.16元未支付,缤缤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缤缤公司除应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涉案欠付水费480001.16元之外,还应当赔偿其占用涉案欠付水费480001.16元而造成自来水公司的利息损失。缤缤公司上诉主张其因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而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故其无需支付涉案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于2020年1月20日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规定的乙类××,并采取甲类××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冠××疫情具有突发性,属于不可抗力。涉案《违章用水费还款协议》约定缤缤公司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前,即缤缤公司在受到新冠××疫情影响之前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缤缤公司逾期履行付款义务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新冠××疫情,其以此为由上诉要求免责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缤缤公司应向自来水公司支付欠付水费480001.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缤缤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缤缤公司上诉的其他问题,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 本院审理期间,缤缤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其二审期间亦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上诉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缤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缤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支付480001.1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分别以530001.16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计算至2023年5月8日;以480001.1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847.57元,由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72.57元,由广州缤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自动履行提示 一、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直接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执行措施,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债务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债务人为单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并采取消费限制等惩戒措施。 债务人如果规避、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判决有款项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应及时将收款账户或其他收款方式及时告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