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21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上诉人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8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支持广州自来水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均由***承担。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的业主确为***,与广州自来水公司建立了事实供用水关系,自2016年广州自来水公司实行抄表到楼后,***实际使用的注册水表编号为0025804212。自2016年6月至今,根据上述注册水表产生的用水记录,***已拖欠广州自来水公司水费11350.1元,并产生欠费违约金。***与广州自来水公司之间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供用水合同,但已建立事实的供用水合同关系,该供用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到法律保护。***拒绝履行交纳水费的义务,且经广州自来水公司多次催缴,***仍未补缴水费。广州自来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证明***是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业主的证明材料。一审法院认为难以证明上述地址的业主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广州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 ***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 广州自来水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向广州自来水公司清偿欠付水费11350.1元;2、***向广州自来水公司支付欠费违约金,以11350.1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5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广州自来水公司主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系***物业,该物业对应的注册水表由广州自来水公司供水。现广州自来水公司主张经其多次催缴,***至今尚欠2016年6月至2021年3月的水费11350.1元及违约金,诉至一审法院。 诉讼中,广州自来水公司为证实***物业对应的上述水表用水累计欠费情况,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广州自来水公司制作的欠费明细、对应水表读数拍照记录、广州自来水营销系统客户综合档案查询列表、案涉水表现场情况视频。其中,广州自来水营销系统客户综合档案查询列表显示:结算户编号0025804212,2021年3月本次行度7175,抄见水量127;2021年2月本次行度7048,抄见水量150,欠水费总数为11350.1元。上述行度数据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对应水表读数拍照记录显示的数据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供用水合同纠纷。广州自来水公司主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业主尚欠水费11350.1元,但广州自来水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难以证明上述住址的业主为***,即无法证明***是广州自来水公司所主张的合同相对方。为此,广州自来水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7.92元,由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广州自来水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的水费,但广州自来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对面基三巷2号房屋的业主,***亦未到庭就此作出说明,故广州自来水公司向***主张水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州自来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7.92元,由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广州自来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