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3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孟州市南庄镇里村。
法定代表人*移山,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西一巷23号78幢3单元3505号。
法定代表人郭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于2017年元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98.4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98.4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98.4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98.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