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3民初564号
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
法定代表人:*移山,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郭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鑫福安安装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40元,减半收取为6820元,由原告河南同济恒爱暖通消防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来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