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105民催8号
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第4幢A单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虹叶,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慧,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出纳,住太原市,身份证号:。
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万贰仟壹佰伍拾元零伍角贰分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胥宏霞
审 判 员  侯慧慧
代理审判员  黄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谢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