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第4幢A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何虹叶。
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调字第01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846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崔天寿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