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第4幢A单元901。
法定代表人:何虹叶。
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长风街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路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并仲调字第019号仲裁调解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圣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462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84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贾春生
审判员   崔天寿
 
二O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