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0079号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1栋2单元29层2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0726133D。
法定代表人:陶用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艳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机械工业园二号路综合办公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K0XTR02。
法定代表人:刘兴春。
被告: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第4幢A单元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7485908051。
法定代表人:何虹叶。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周达。
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科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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