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6财保270号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10号云路杰座第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被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企联大厦第4幢A单元9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西路315号1幢1单元02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67362.0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晋阳支行晋贸分理处银行账户(账号:34×××63)、被申请人***在民生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62×××87)、被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银行账户(账户:141000684018170085553)、被申请人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银行账户(账号:09×××50)的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汝琳商贸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晋阳支行晋贸分理处(账号:34×××63)、被申请人***在民生银行太原五一路支行(账号:62×××87)、被申请人山西博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141000684018170085553)、被申请人山西银星贸易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号:09×××50)银行存款共计六百零六万七千三百六十二元零四角,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