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1506号
原告:****,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斗潭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
法定代表人:柴锡根,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区杜泽镇人民政府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