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290号
原告:***,女,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衢江区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斗潭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飞霞,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吴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