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4651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37445J,住所地:衢州市斗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020026175570,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
法定代表人:郑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九龙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802ME02075559,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徐策,村民主任。
原告****被告浙江衢州水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