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北座2号楼8层804室。
法定代表人:张鸿俊,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巨成化纤绳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
法定代表人:成福林,总经理。
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38号裁决书北京卡宾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滨州巨成化纤绳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对外投资工商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2019年12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滨州巨成化纤绳网有限责任公司精编机2台、拉丝机1组、裁剪机1台,密目网200捆,密目网半成品70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5日止。因受疫情影响暂不申请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53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然深
审判员 宋 洁
审判员 戚立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巴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