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9层905。
法定代表人张鸿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金钟街道通宝路744号。
法定代表人沈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1650.2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0495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18471元已扣划至我院;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会泽乌蒙山滑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