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特克斯县八卦名城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1518号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苹果园路28号院2号楼9层905。
法定代表人:张鸿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娟,女,1989年2月6日出生,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经理,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特克斯县八卦名城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特克斯县游客集散中心。
法定代表人:封新明。
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特克斯县八卦名城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诉讼费交纳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卡宾滑雪体育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 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紫淇
书 记 员  李 响